國稅函[2003]5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4-25 08:51:3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批復

  國稅函[2003]561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請示》(青國稅發〔2003〕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實施的各項權力,各級稅務局所屬的稽查局局長無權批準。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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