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批復
國稅函[2003]5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批復
國稅函[2003]561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稽查局有關執法權限的請示》(青國稅發〔2003〕10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實施的各項權力,各級稅務局所屬的稽查局局長無權批準。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