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8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大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證券”)破產及財產處置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二、對大連證券在清算期間自有的和從債務方接收的房地產、車輛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三、大連證券在清算過程中催收債權時,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四、大連證券破產財產被清算組用來清償債務時,免征大連證券銷售轉讓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
五、對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連證券的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應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照章納稅。
六、本通知自大連證券破產清算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