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發[2002]146號
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國稅發[2002]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5日公布了《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自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學習貫徹。貫徹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