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7 13:58:4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增強金融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金融企業的穩健發展,根據各地反映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一些情況,現對金融保險企業若干政策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所得稅處理問題

 ?。ㄒ唬┙鹑谄髽I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算利息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此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收回時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二)金融企業已經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準予沖減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保險企業營銷員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ㄒ唬┍kU企業應按保險合同的全額保費收入計入應稅保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保險企業支付的傭金不得直接沖減保費收入。

 ?。ǘ┍kU企業的傭金支出,在不超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營銷業務保費收入總額的5%部分,從保單簽發之日起5年內,憑合法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對退保收入的傭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保險企業應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的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已按原有關規定處理的,不再退稅,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本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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