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7〕129號 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13 15:27:3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7〕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做好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的認定。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應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認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用地人的,用地人為納稅人;審批文件中未標明用地人的,應要求申請用地人舉證實際用地人,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實際用地人尚未確定的,申請用地人為納稅人。占用耕地尚未經批準的,實際用地人為納稅人。

  二、關于計稅面積的核定。耕地占用稅計稅面積核定的主要依據是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必要時應實地勘測。納稅人實際占地面積(含受托代占地面積)大于批準占地面積的,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稅;實際占地面積小于批準占地面積的,按批準占地面積計稅。

  三、關于涉稅信息的取得和利用。省級征收機關應及時掌握農用地轉用審批信息。省級征收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加強與同級國土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獲取農用地轉用信息,督促各地做好稅款的及時入庫。

  四、關于減免稅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繼續完善耕地占用稅的減免稅管理程序,落實減免稅備案制度,并定期對減免稅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關于未經批準占地行為的征稅問題。發現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應立即要求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各地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耕地占用稅舉報案件的接報管理辦法,明確接報責任人的工作職責和立案查處程序。接報占地面積在30畝(含30畝)以上的案件,應于初步核實后7日內向省級征收機關報告;接報占地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案件,應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

  六、關于舉報獎勵辦法。各級征收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令第18號)的規定,結合耕地主要集中于農村的特點,制定本地區檢舉占地未繳耕地占用稅的具體獎勵辦法,細化獎勵標準和獎金領取程序等事項;要廣泛宣傳舉報獎勵辦法,特別是向農村居民宣傳,鼓勵舉報行為。

  七、關于追繳欠稅問題。各級征收機關要組織力量,調查了解2007年以前耕地占用情況及耕地占用稅征管情況。對于拖欠稅款,應及時征收入庫。要利用公告送達等多種送達手段,通知占地的納稅人限期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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