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163號 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8-13 15:25:5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編辦

  關于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稅〔2007〕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現就貫徹落實新條例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條例出臺的重要意義,做好貫徹落實新條例的準備工作。實施新條例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于“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的財稅制度”的重要步驟,是運用稅收政策嚴格保護耕地,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新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起草實施辦法并按程序報批。

  二、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做好政策銜接工作。各地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大宣傳力度,拓寬宣傳渠道,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刊等多種途徑宣傳解釋新條例,讓廣大納稅人尤其是外商企業和外國企業了解耕地占用稅政策和征管規定,落實納稅公告送達制度和深入細致地做好納稅輔導工作,廣泛開展稅源調查,做好稅源摸底工作,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完善征管辦法。

  三、加強部門協調,建立耕地資源及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各地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共同制定耕地資源監測等部門配合的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四、做好財政農稅征管機構的職能轉換工作。為理順稅收征管體制,新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經國務院批準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稅仍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的地區,征管職能向地方稅務部門劃轉的具體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耕地占用稅職能劃轉時,要切實做好原農稅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職能調整與人員安排有序進行。

  五、加強領導,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確責任,主動向當地黨政領導匯報,加強部門協調溝通,及時向基層傳達,確保新條例的貫徹落到實處。各級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立即做好貫徹落實新條例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工作中遇到的情況、問題及建議,請及時上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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