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27號
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精神,現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50%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并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按照年度擔保費收入實行差額計提,對超過年度擔保費收入50%所提取的準備金部分要轉為當期收入。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以中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信用擔保機構。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l日起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