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2]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1〕523號),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實際情況,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局系統)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續費(以下簡稱“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1〕523號),以及國家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國稅局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稅局系統各級國家稅務局。
第三條“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是指國稅局系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支付給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的專項經費。
第四條各級國家稅務局的財務部門負責“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五條國稅局系統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續費”由中央財政在年度預算中安排。
第六條各級國稅局財務部門以計征部門提供的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預計數為依據,按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的要求編制“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年度預算,并逐級匯總上報。
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總局)根據財政部核定的預算,批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國稅局)“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年度預算。
第八條總局按照下管一級的財務管理體制,分季核撥“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
第九條國稅局系統當年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續費”由總局與財政部在下年進行清算。同時,總局亦對各省級國稅局當年支付的“代征代扣手續費”進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預算中彌補,結余部分扣減下年“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預算。
第十條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2%比例執行;代征稅款手續費按照代征協議中規定的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過5%)。各級國稅局機關財務部門應根據計征部門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原件和代征稅款協議作為辦理付款手續的原始憑證,同時,財務部門還應據實填寫《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領款單》。
第十一條“代征代扣手續費”是支付給代收代扣和代征人的專項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各級國家稅務局應按照《國家稅務局系統內部財務審計辦法(試行)》(國稅發〔1999〕92號)文件的規定,對“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改變“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用途、虛列“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支出、擴大“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故意多付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手續費”以取得回報以及“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結余未按規定結轉下年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核算 第三章會計
第十四條在“撥入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下設置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科目(編碼4010203);在“撥出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下設置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科目(編碼5020203)。
第十五條收到上級撥入“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中的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
向下級撥出“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時,借記“撥出經費”的二級科目“項目支出經費”中的三級科目“代征代扣專項”,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第十六條發生“代征代扣手續費”專項經費支出時,借記“經費支出”的“代征代扣手續費”科目。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各省級國稅局可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