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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貨贈送和無償贈送有何區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答:(1)“隨貨贈送”,是指商業企業經常采用的一種促銷行為,即在銷售主貨物的同時贈送從貨物,這種贈送是出于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屬于捆綁銷售或降價銷售。“無償贈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做出的無私慷慨行為。贈送是贈送人向受贈人的財產轉移,但不是出于利潤動機的正常交易。
“隨貨贈送”與“無償贈送”相比,存在以下兩點本質差異:
*9,“隨貨贈送”屬于附有條件、義務的有償贈送,類似于成套、捆綁或降價銷售,只不過是沒有將主貨物與贈品包裝到一起,而是分開包裝,有時還會允許消費者選擇等值贈品,因此應將此行為界定為銷售前的實物折扣,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對贈品不能再次征稅,對贈送贈品的價值應作為銷售成本的組成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而“無償贈送”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第二,“隨貨贈送”,銷售主貨物時贈送的從貨物即贈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即“贈送人”應承擔完全責任,消費者能夠得到完全賠償。
實際工作中,“隨貨贈送”的銷售形式通常應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①有公司內部銷售協議,作為開展活動的依據,同時明確活動的起止時間;②在發票上注明贈送物品的名稱,為保護商業秘密,贈品價值可以不注明;③在結轉銷售成本時,必須同步結轉主貨物與從貨物的價值,并且在數量上保持一致。
對于“無償贈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送的財產有瑕疵的,贈送人不承擔責任。受贈人對受贈商品的質量問題不能完全得到賠償。
(2)在賬務處理方面,“隨貨贈送”應按照正常的銷售進行會計處理。而“無償贈送”應按照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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