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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年薪制企業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2011年9月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2011年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一次性發放,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是否需要新舊稅率分段計算?
【解答】
答:《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宣傳口徑〉的通知》(國稅辦發[2011]95號)明確,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報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照以上口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我國公民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
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x10%-105=2295(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一次性發放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和稅率表,按照一次性獎金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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