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零基礎學會計

發表于:2022-03-20 13:44:42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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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被盜損失的稅務處理有新規

筆者在一家企業進行稅務輔導時,該企業賬上的“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引起了筆者注意。經詢問得知,該企業2010年10月存放在倉庫的材料被盜竊,損失達10余萬元,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出具了報案記錄證明,2010年12月向稅務機關辦理了資產損失報批手續,申請稅前扣除。稅務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未批準,該企業就將這筆損失一直掛在賬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9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存貨,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存貨的成本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從上述文件中可以看出,存貨被盜可以稅前扣除。但稅務機關認為上述企業證據不足,也是有依據的?!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存貨被盜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1.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2.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3.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但只有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是不夠的,還要有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所以稅務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未批準的做法是正確的。

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第25號公告)后,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自動失效。第25號公告第二十八條規定,存貨被盜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1.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2.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3.涉及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應有賠償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中少了“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如果還未破案的,按新公告的規定是可以確認資產損失的。文章開頭處提到的存貨被盜損失在2010年由于證據不足不能在稅前扣除,但在2011年按第25號公告的規定則可以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一、第25號公告將資產損失的申報形式,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公告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存貨被盜損失屬于專項申報形式,應按專項申報要求的內容進行申報。

二、第25號公告中,存貨與其他非存貨類被盜損失的規定不一樣。如第三十一條規定,固定資產被盜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1.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2.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3.涉及責任賠償的,應有賠償責任的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等。相關證據資料中仍應具備“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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