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會計課程靠譜嗎

發表于:2022-03-20 13:21:3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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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個人配車的稅務籌劃

企業為高級管理人員配車,根據現行的有關稅法規定,企業的這部分支出如果是作為個人的消費性支出,即產權人為高管本人,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而且,房屋或者車輛的擁有者也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如果企業能在現有的條件下,在辦公用房或用車上進行籌劃,將辦公室進行改造或配備相應的車輛,這部分資產形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汽車的日耗也可以在稅前扣除,這樣既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少納個人所得稅,還可進行一定的增值稅進項抵扣。

案例:2005年7月,某上市公司的股東李某由于其住所離工作地較遠,公司專門購買了一輛價值100萬元的小汽車讓李某使用。該小汽車預計使用10年,殘值按原價的2.5%估計,按直線法計算折舊,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該公司有以下兩種方案可以選擇。

方案一:公司將車輛的所有權辦到了李某的個人名下,購車款由公司支付。

方案二:公司將購買的車輛作為辦公用車,但指定主要歸李某使用。

汽車1年的固定使用費用為1萬元,1年的油耗及修理費為含稅價2.34萬元(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中關于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本金為本人、家庭及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及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問題的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的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股東個人購買汽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64號)規定:企業購買車輛并將車輛的所有權辦到股東個人名下,其實質是為股東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該股東個人名下的車輛同時也為企業經營使用的實際情況,允許合理減除部分所得,減除的具體數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上述企業為股東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財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折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及相關文件規定:從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已按股息紅利全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根據減稅政策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個人投資者;稅款已經繳入國庫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退稅,并由扣繳義務人退還個人投資者。

分析:對于方案一來說,根據上述有關稅法的規定,對李某進行了紅利性質的實物分配,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該公司是為李某購買的車輛,不屬于企業的財產,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當然,汽車的日常使用費用也不能在稅前扣除。公司支付購買小汽車的支出100萬元,日常費用無抵稅作用。李某對分得的汽車應納的個人所得稅=100x20%x50%=10(萬元),10年中每年還要支付日常費用3.34萬元。

方案二中,公司將購買的車輛作為辦公用車,公司同樣支付購買小汽車的支出100萬元,此時小汽車的折舊及日常費用可以稅前扣除,油耗及修理費的增值稅可作進項稅額抵扣。小汽車的年折舊額=(100-100x2.5%)÷10=9.75(萬元),小汽車的年日常使用費用抵稅額為:1+2.34÷1.17=3(萬元),抵減的增值稅進項稅為2.34÷1.17x17%=0.34萬元,年形成的稅后收益為(3+9.75)x33%+0.34x67%=4.4353(萬元)。

可見,采用第二方案時,只是李某不擁有小汽車的所有權,但可少繳個人所得稅10萬元,10年中每年可為企業獲得抵稅的稅收利益4.4353萬元。

用同樣的方法,我們也可對高管人員購房作出類似的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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