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會計怎么做,會計網絡課程選擇正保比較多。下面一起來看看會計知識。
培訓費收入緣何身份不同稅負不同
案例簡介
某縣城內有兩所高中,一所是由政府出資興辦的公立高中,另一所是由個人出資興辦的私立高中,兩所學校都在晚上開辦各種培訓班,取得收入都歸學校所有,彌補教育經費不足。近期當地稅務機關在開展納稅檢查時,對私立高中取得的上述培訓費收入要求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公立高中取得的上述培訓費收入則不用納稅。對此,私立高中的校長感到很困惑: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其法律地位是同等的,享有同等的權利,為什么在納稅上差別這么大呢?
法理分析
長期以來,我國教育事業都是由政府出資興辦的,并享受免稅待遇,基本未納入稅收管理范圍。受這一歷史習慣影響,再加上人們普遍認為公辦教育是公益事業,即使在公辦教育有應稅項目或應稅收入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對公辦教育的稅收管理仍然偏松。相反,民辦教育雖然也能享受一些免稅待遇,但其應稅項目比公辦教育多很多,加之社會普遍對其持有“價高利大”的認識,稅務機關對民辦教育的稅收管理就比公辦教育更為嚴格。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以下簡稱39號文件)的規定,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當地稅務機關按此文件規定對兩所不同性質的學校取得的培訓收入作不同的稅務處理,似乎并無問題,但是如果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文件的精神,稅務機關如此處理卻有待商榷。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46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38條進一步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上述政策表明,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由國家統一規定,而且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不因為民辦學校姓“民”,就應當與公辦學校區別對待。
再來看39號文件的規定,因辦學主體不同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公辦學校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民辦學校(無論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則不在免稅范圍,顯然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立法精神和具體條款相抵觸。此外,《實施條例》第38條還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而現實是,無論是39號文件還是其他有關教育的稅收政策,都沒有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作出規定。由于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明確,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執法口徑難以統一,納稅人意見比較大。
政策建議
39號文件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發布的,它屬于部門規范性文件,從法律層級分類來講,屬于部門規章一級的法律文件,而《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實施條例》則是由國務院發布的,在法律層級上屬于行政法規一級的法律文件。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法律及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高于部門規章,部門規章的內容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與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部門規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見,稅務機關如按照39號通知的有關內容執行,會因與《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款內容相抵觸,而承擔法律風險。因此建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廢止39號文件,同時按照《實施條例》的精神,重新制定有關教育稅收政策。具體建議是將民辦學校分成兩類,規定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梢砸婪ㄏ硎芘c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明確合理回報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其實際經營情況,可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比如對企業用稅后利潤投資辦學的,其與投資額對應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免征,以扶持其發展。
以上就是關于培訓會計怎么做的詳細介紹,數豆子將為大家分享更多會計培訓相關內容。
基礎,技能,財稅,實訓等一站式體系課程,助力快速實現崗位提升。
0元領先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