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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經濟合同征收范圍政策解讀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由于經 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條例中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在這五類憑證中,經濟合同的應稅范圍最為廣泛,也最易混淆?,F對其應稅范圍進行歸納整理。
一、經濟合同的概念
經濟合同是以經濟業務活動作為內容的合同,經濟合同按照管理的要求,應依照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四條中所說的經濟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經濟合同的依法訂立,是指在經濟交往中為了確定、變更或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法律行為,其書面形式即經濟合同書。因此,我國印花稅只對依法訂立的經濟合同書征收。
二、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印花稅稅目中的經濟合同比照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對經濟合同的分類,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 10大類合同。這也是稅法上對經濟合同應稅范圍的具體規定。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對于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供應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應當區分其性質和用途,即看其是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還是代替合同使用的,以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印花稅。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所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 包合同。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對某些使用不規范的憑證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其中: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后者適用于產權轉移書據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而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技術服務合同的征稅范圍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此外,在確定應稅經濟合同的范圍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
所謂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它們從屬于以上 10個合同稅目的分類,而非獨立列舉的征稅類別。這類憑證具有上述 10類合同大致相同的內容、形式和作用,雖未采用規范的合同名稱,但對 當事人各方仍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約束力。因為這些憑證一經憑證當事人書立,雙方(或多方) 信守,付諸實施(履行),就發揮著規范合同的作用,而不一定具有合同法規要求的完備條款和規范的行為約定,但是,就其書立行為和實施行為而言,顯然屬于具有民事法律意義、發生法律后果并以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因此,鑒于這類憑證的上述性質和特點,印花稅除對依法成立的具有規范內容和名稱的 10類合同書征稅外,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亦應納稅。
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印花稅既是憑證稅,又具有行為稅性質。納稅人簽訂應稅合同,就發生了應稅經濟行為,必須依法貼花,履行完稅手續。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 稅。
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的貼花問題。
辦理一項業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適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三、常見的不繳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但非金融性質的企業之間以及非金融性質的企業與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則無需貼花。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 發 [1991] 第 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如: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 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 發票。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 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 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 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 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稅稅目表的 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并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國家稅務局關于 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 025 號)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 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 合同,無需貼花。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 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根據(89)國稅地字第 034 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09]9 號、國稅發 [1991]155 號、國稅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 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 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國稅地字[1988]第 025 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稅[2003]183 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稅應稅合同,若改制后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于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于委托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國稅地字[1988]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稅稅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 花稅: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 出版合同。
企業哪些印花稅不能少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
因納稅人主要是通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我國經濟活動中,發生的經濟憑證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 憑證征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征稅。正式列舉的憑證分為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 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憑證。
作為企業,印花稅是必不可少的稅種,一般企業經常會涉及以下印花稅應稅項目。
一、權利、許可證照
權利、許可證照是政府授予單位、個人某種法定權利和準予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各種證 照的統稱。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 用證等。
企業取得上述證照后,按定額稅率交納印花稅,每件權利證照按五元貼花。
注意:只在正本上貼花,副本無需貼花。
二、營業賬簿
印花稅稅目中的營業賬簿歸屬于財務會計賬簿,是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設臵的,反映 生產經營活動的賬冊。按照營業賬簿反映的內容不同,在稅目中分為記載資金的賬簿(簡稱 資金賬簿)和其他營業賬簿兩類,以便于分別采用按金額計稅和按件計稅兩種計稅方法。
資金賬簿。是反映生產經營單位 “實收資本”和 “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印花稅是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 注意:企業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凡 “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算貼花。
其他營業賬簿。是反映除資金資產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賬簿,即除資金賬簿以外的,歸屬于財務會計體系的生產經營用賬冊。此賬冊按定額稅率征收印花稅,第件五元貼花。
注意:
對會計核算采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賬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對于采用電腦記賬的單位,在賬簿未打印出來之前,暫不貼花,待打印賬簿后,裝訂成冊時,按照規定貼花。
三、各項經濟合同
印花稅稅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對經濟合同的分類,在稅目稅率表中列舉了 10大類合同。分別是: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大多數企業會涉及的合同,主要有:
購貨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對于商品生產銷售類企業,購銷合同是必不可少的合同,企業應按合同中注明的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交納印花稅。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柜臺等簽訂的合同,但不包括企業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對于以租賃營業場所進行生產經營的的企業,或將自有財產(如房產、機器設備)出租的企業,需按合同租金的千分之一交納印花稅。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將貨物交由他人運輸,或以運輸為主的經營單位,按運費金額的萬分之五交納印花稅。
注意: 1、合同是由多方或雙方簽訂的,涉及至少兩個當事人,交納印花稅時,所有執有合同的當事人,都必須交納印花稅,而不只是有合同一方交納。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征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未按期兌現合同也應貼花。印花稅是憑證稅,又具有行為稅性質。納稅人簽訂應稅合同,就發生了應稅經濟行為,必須依法貼花,履行完稅手續。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應當繳納印花稅。
同時書立合同和開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辦理一項業務(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如果既書立合同,又開具立單據,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適用的,其使用的單據應按規定貼花。
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1997)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1991]第 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1991]第 155號、國稅發[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1990]173 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稅地字第號文規定,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稅[2006]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稅地字第 034 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 “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
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1997)505 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稅函2009 9 號、國稅發[1991]155 號、國稅函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征稅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稅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稅。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 “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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