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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反避稅的一般方法
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 新設置的一個稅種。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導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對消費稅稅種的避稅檢查上,除了同增值稅一樣檢查其銷售收入外,重點檢查其使用的稅率及委托加工的產品。
(一)對稅率的檢查
目前,我國現行稅制中的消費稅是按不同產品分別設計高低不同的稅率,稅率檔次較多。當企業為一個人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時,內部各分廠及所屬商店、勞動服務公司等,在彼此間購銷商品,進行連續加工或銷售時,通過內部訂價,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達到整個聯合企業避稅的目的。即當適用高稅率的分廠將其產品賣給低稅率分廠時,通過制定較低的內部價,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價值由稅率高的部門轉到稅率低的部門。適用高稅率的企業,銷售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減少;而適用低稅率的企業,產品銷售收入不變,應納稅額不變,這樣從總體上逃避了稅收。
這就要求稅務人員必須了解聯合企業下屬各分廠之間彼此購銷產品的價格,是否與該種產品的市場價格相符。若相差懸殊,有避稅之嫌,在征稅時,應要求企業內部備分廠之間購銷商品按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稅。
(二)對委托加工產品的檢查
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自制產品銷售時,按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算繳納消費稅;工業企業接受其它企業、單位個人委托加工的產品,僅就企業收取的加工費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稅率5%.顯然,工業企業制造出同樣的產品,如屬受托加工則比自制產品稅負輕。因此,一些企業為了減輕稅收負擔,逃避消費稅的繳納,總是利用這一政策,運用各種手段,將自制產品偽裝成受托加工產品,以此來減輕稅負。比如,當企業按照合同為其它企業加工定做產品時,先將本企業生產該產品所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賣給對方”的名義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后,不做產品銷售處理,而是向購貸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以購貨方名義進料。
為堵塞漏洞,國家稅法明確規定:委托加工產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產品。對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產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不論企業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均應按照自制產品繳納消費稅。
要有效地對這種行為給予糾正和制裁,還需要加強對納稅人經濟業務上的檢查。具體檢查方法如下:
由于真正的委托加工,一般受托方與委托方需簽訂委托加工產品的合同,委托方帶來的原材料成為代管物資,受托企業一般要在“委托加工來料備查薄”中登記,而不記入往來賬等本企業賬中。因此,若企業有委托加工業務,首先審查其是否有委托加工合同及所規定的原材料來源等內容。同時可審查往來賬,看往來賬上是否有原材料,并核實原材料是否屬企業自用的材料。這樣便可以確定企業的委托加工業務是否真實可靠,便于據實收、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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