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計選擇哪家學校好

發表于:2022-02-28 09:15:4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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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旅游企業有關稅收政策

一、營業稅計稅規定:

(一)、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旅游業、餐飲業的變化

旅游業、餐飲業都屬于營業稅稅目-服務業下的不同子目,新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實施后,餐飲業在計稅依據等方面沒有根本的變化。

新、舊《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旅游業的變化:

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旅游業務,以全部收費減去為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旅游企業組織旅客在境內旅游,改由其他其他旅游接團的,其銷售額比照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在理解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該條規定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兩點變化:一是適用主體發生了變化,不再局限于“旅游企業”而是對所有納稅人,這也解決了過去不少沒有旅游企業資格但實際組織境內外考察的單位差額征稅問題。二是扣除費用僅限于扣除列舉的兩類費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等四項費用,除此以外的費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這里包括了支付給境內和境外接團旅游企業的接團費用。

(二)、旅游業營業稅計稅問題

1、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費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以全程旅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旅游企業向公交、客運及其他有運輸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包車用于運送旅行團,其自行承擔的過路、過橋費、汽油費等費用不得在計算計稅營業額時扣除。(參照:蘇地稅函[2006]225號 蘇地稅函[2009]210號)

(三)、營業稅扣除的合法有效的憑證

1、對支付給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且上述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行為發生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以其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對支付給我國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且上述單位收取的屬于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不征收營業稅名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以其所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以上述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納稅人另外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除以上細則中列舉的三項合法有效憑證外,對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掌握的口徑應以總局下文明確的合法有效憑證為范圍,如(國稅函[2005]77號文件)中列舉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除此以外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憑證,都不能作為扣除憑證。此外,細則規定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企業所得稅匯繳政策:

(一)、收入確認類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流轉稅退稅,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取得的增值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以后總局和省局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3、企業安置“4050”人員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是否為不征稅收入?

答:在企業已經為安置的災區勞動者、“4050”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條件下,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可作為不征稅收入。

(二)、資產損失類

1、企業發生的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是否可歸屬到以前所屬年度審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 772號)文件相關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經核批后,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

2、原稅法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業尚未扣除完的,在2009年度如何處理?

答:對2008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仍然尚未扣除的,允許在2009年度一次性扣除。

在2009年度一次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已經有權稅務部門審批的,憑批復文件直接扣除;未審批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判定是審批事項還是自行扣除事項。

(三)、資產的稅務處理

1、不同形式的房屋裝修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1)、企業外購新房及自建房屋的裝修支出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A、企業外購新房及自建房屋,在投入使用前進行裝修的支出直接計入房屋的計稅基礎,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

B、企業外購新房及自建房屋在實際投入使用后進行的裝修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改建支出或大修理支出條件的按規定應予資本化處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直接稅前扣除。

(2)、企業購置二手房,進行的裝修支出的稅前扣除

企業購置二手房后進行的裝修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改建支出或大修理支出條件的按規定應予資本化處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直接稅前扣除。

(3)、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裝修支出,應在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4)、關于商業、服務業及娛樂業等發生的裝修支出的稅前扣除

A、符合固定資產改建條件的,按稅法規定進行資本化處理。

B、除符合固定資產改建條件的其他裝修支出,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在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或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內平均攤銷。

以后對包括原裝修部分進行重新裝修的,其裝修支出按上述辦法處理,上一次未攤銷的原裝修支出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2、企業購買的名貴花木(用于廠區綠化)、盆景(用于廠內景觀),如何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答:對于用于廠區綠化的名貴花木和用于廠內景觀的盆景,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暫按其他固定資產分5年攤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下的按綠化費支出處理,直接在稅前扣除。

3、企業購入的名貴字畫、古董、玉雕、石雕、木雕等,由于具有一定的投資性,即可以在以后進行作價處理,從而獲得較高收益,應如何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

答:對于具有投資性質、用于提升企業形象的投資品如名貴字畫、古董、玉雕等,單位價值在1萬元以上,且在企業展示的,應作為投資資產處理,持有期間不得折舊或攤銷扣除,轉讓時可將轉讓差額所得(或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對單位價值1萬元以下,且在企業展示的,可一次性稅前扣除。

4、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是否可以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稅函 [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若超過12個月仍未取得發票,應按實際取得發票等稅前列支憑證的金額調整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追溯調整折舊等稅前扣除項目,待日后取得發票再重新調整。

5、政策性搬遷企業,一般政府會給予一定的過渡期,在搬遷過渡期內,企業能否繼續計提房屋折舊和攤銷土地使用費?

答:企業能否繼續計提原固定資產折舊和攤銷原土地使用費,關鍵要看企業與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簽訂的合同,若合同明確政府(土地儲備中心)支付的補償款中已包含地塊范圍內的房屋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并明確將地塊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其他有效產權證明材料移交政府(土地儲備中心)的時間,則說明企業已不再擁有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附屬物的所有權。因此,企業從有效產權證明移交的當月起,不能攤銷并稅前列支搬遷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費,從有效產權證明移交的次月起,不能計提并稅前列支搬遷合同涉及的固定資產折舊。

(四)、涉及個人支出

1、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防暑降溫費納入職工福利費核算,未規定具體的扣除標準,原蘇勞社勞薪〔2007〕18號文規定了防暑降溫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此標準在新法實施后是否繼續執行?

答:《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規定的防暑降溫費標準仍然執行。對超過標準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并入工資薪金支出按照規定扣除。

以后標準發生變化的,按新標準規定執行。

2、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如個人的學歷教育費用等是否可以作為職工教育經費列支?

答: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3、目前企業對個人的各類補貼種類繁多,如出差補貼又包括交通補貼、伙食補貼、住宿補貼等,但企業報銷時不可能細分,而國稅函〔2009〕3號文件明確,交通補貼應作為福利費扣除,但沒有列舉伙食補貼、住宿補貼等。對各種補貼應如何稅前扣除?

答: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補貼,應是國稅函[2009]3號文所明確列舉到的補貼內容,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作擴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中關于工資和福利費的口徑不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未列舉到的各項補貼,應按照性質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工資薪金支出等相關項目;對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補貼則不得稅前扣除。

在差旅費中報銷的各類補貼,按照差旅費規定在稅前據實扣除。單獨發放的補貼,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規定執行。

4、企業支付給實習生報酬的如何稅前扣除?

答:在總局有新規定前,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工資按工資薪金支出等有關規定扣除。

5、在勞動部門統一辦理的社會保險外,企業在其他保險機構辦理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以在規定的標準內扣除?

答:在社保部門未完善補充保險體系前,企業在商業保險機構辦理的補充保險,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允許據實在稅前扣除

6、勞動保護費支出是否有限額規定?勞動保護費用范圍、發放形式如何掌握?

答:勞動保護費稅前扣除沒有限額限制,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均可據實扣除。勞動保護費是指企業確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支出。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勞動保護支出,應區分支出性質并入工資或職工福利費中,按相應規定扣除。

7、稅前扣除工資薪金人數如何確定?

答:企業稅前扣除工資薪金的人數,原則上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確定??紤]到實際情況,對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但同時符合下面三個條件的工資薪金也允許稅前扣除,即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用工考勤記錄;按規定進行了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8、有些單位年底獎金要到年底考核結束后才能發放,上年度并未提取,造成跨年度列支費用,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企業在所屬年度未提取的工資,應在實際發放年度稅前扣除;提而未發的,凡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支付的,均可作為所屬年度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發放年度不得重復扣除。

9、私車公用政策新稅法下如何執行?

答: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私車公用,應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在租賃期內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10、企業組織職工旅游發生的費用支出(按規定繳了個人所得稅),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還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答:根據《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不得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旅游費。因此,對企業組織職工發生的旅游支出,應計入工資薪金支出;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可按照工資薪金支出規定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11、企業對退休職工的額外補貼(包括企業拆遷補貼)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答:暫按福利費處理。

12、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可以稅前扣除。

(五)、其他問題

1、企業向職工支付的集資款利息,是否必須取得稅務部門開具的正式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或資金占用費,是否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據?

答: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應憑借款合同(或協議)、支出憑證以及相關票據,在稅前按規定標準扣除。

2、企業由于政府整體規劃搬遷,拆遷公司或房地產公司受政府委托處理相關拆遷事項,企業從拆遷公司或房地產公司取得的拆遷補償收入是否可以根據國稅函[2009]118號文件的規定,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答:允許遞延確認收入的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應是企業通過政府或者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企業從政府取得搬遷收入時,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相關部門代為支付,但必須提供政府相關文件。

3、核定征收方式納稅人,對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如何征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有何改變?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函〔2009〕283號)文規定: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后,應將所得直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日常經營項目所得包括股權轉讓所得,土地轉讓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捐贈收入以及補貼收入等。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漸完善,國有企業改革的推進和公司法的實施和不斷修改,現代公司制度在我國逐步得以確立起來。股權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優越性表現之一,它對于產權的自由流動、優化資源配置能起到積極的作用。所謂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的股東的行為,這里的股東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及計算

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將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業,依法需要就其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的《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計算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所說的財產原值,對于有價證券,是指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費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作出的必要開支?!秱€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Х20%

3、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而收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或者是代繳義務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一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劾U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4、國稅函[2009]2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4)、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5)、稅務機關要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內部控管機制。稅務機關應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對所轄企業個人股東逐戶登記,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分別負責信息獲取、評估和審核、稅款征繳入庫和反饋檢查等環節的工作,各部門應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鏈條。六、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主動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股權變更登記信息。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做好相關稅法及政策的宣傳和輔導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5、解讀國稅函[2009]285號

(1)、明確了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

國稅函[2009]285號對辦理納稅(扣繳)申報的時間分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9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二種情況是: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及納稅地點

以前對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哪里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是納稅人經常居住地地稅機關、有人認為是納稅人戶籍所在地地稅機關,也有人認為是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甚至還有人認為是交易發生地地稅機關等等,現在,國稅函[2009]285號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明確,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的同時,實際上也就明確了納稅地點,這項規定避免了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再爭搶稅源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的尷尬,也避免了各地地稅機關對一項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都不管的情況再次發生,為納稅人申報納稅和稅務機關的效監管提供了明確

(3)、明確了對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處理

國稅函[2009]285號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4)、相關政策鏈接

A、《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B、《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規定,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于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并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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