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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會計稅務處理差異大(二)
00=19792(萬元)。
2.土地增值稅清算按稅法規定,偷漏土地增值稅(24000-9600)x30%=4320萬元。
按遞延收益方式處理結論為:2006-2011年累計交納所得 稅19792萬元,偷漏土地增值稅4320萬元。
直接沖減土地成本的處理
由于在銷售期內沖減土地成本,則2007年及其以后各年度利潤增加。如表3。
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2000
貸:開發成本-- -土地成本 12000
稅務處理如下:1.所得稅2006-2011年累計應交所得稅=10000x33%+12400x33%+4x12400x25%=3300+4092+12400=19792(萬元)。
2.土地增值稅應交納土地增值稅(20000-12000)x(1+20%)x30%=2880萬元。
處理結果對比發現:如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一次性計入 2006年當年營業外收入,不扣減土地出讓成本,則2006年-2011年共計交納企業所得稅20560萬元,偷漏土地增值稅4320萬元。
如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分期轉入“營業外收入”,則2006年-2011年累計交納企業所得稅19792萬元,偷漏土地增值稅4320萬元。
如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或獎勵款扣減土地出讓成本,則2006-2011年累計交納企業所得稅也是19792萬元,土地增值稅負擔2880萬元。
因此,如果不將土地出讓金返還款扣減土地成本,則企業承擔著偷漏土地增值稅的風險,多交的企業所得稅也因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的不同級次而無法退還(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種、企業所得稅是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這一損失和法律風險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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