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全盤賬實操培訓哪好

發表于:2022-02-28 08:32:14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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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案件的證據要求淺析(一)

近年來,發票違法案件層出不窮,在各地稽查部門的重拳出擊之下,利用發票謀取私利的不法分子有所遏制,但仍出現了違法犯罪新動向,已經引起了各級稅務機關和稽查部門的高度警惕。然而,在查處發票案件的過程中,相關證據的采集和固定始終是影響有效開展發票案件檢查的重要因素。稅務稽查人員不能全面、有效掌握證據的要求以及證據的采集和運用方法,導致部分發票案件由于證據不足而不能正常追繳,或者部分案件不能如期結案,影響稽查辦案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加強對發票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規范證據要求,依法辦案,科學辦案,已成為目前稅務稽查人員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在發票案件中強調證據要求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發票案件的案發率在稅收案件中呈直線上升的趨勢,并且呈現出案發頻率高、案值大,涉及范圍廣而大的特點。在發票案件中,證據的重要性越來越成為辦案人員的共識,證據在案件查處,尤其是發票案件的查處中既具有核心的作用,也具有它的現實需要。

(一)有利于增強證據適用的制約性,提高對采集、使用證據的要求

強調證據要求,統一對證據的使用標準,可以有效防止在證據采集、調取、適用上的“證據不足,案件難定”、“貽誤時機,證據難查”等問題的發生,確保案件證據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做到穩、準、狠地打擊涉票犯罪分子。

(二)有利于提高稽查人員業務素質

在沒有證據要求及規范約束的情況下,辦理涉票案件過程中往往出現認識、使用證據上的“差異性”、“主觀性”、“盲目性”等問題。統一證據要求,可以規范稽查人員適用證據的行為,提高業務素質。

(三)有利于提高整體執法水平

有了證據要求,能有助于克服采集證據過程中的盲目性,增強目的性,提高有效性,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二、目前發票案件中主要存在的證據問題

發票案件的檢查,違法事實需要通過證據予以固定。在以往的檢查中,常常由于證據獲取的局限性,不僅限制了證據作用的發揮,而且也影響到案件定性有效性原則的確立。發票案件存在的最現實的證據問題,主要表現在證據的客觀性和證明力上面。

(一)取證不到位

證據取證不到位,是發票案件中存在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印發的(國稅發【2008】第051號文件)《增值稅抵扣憑證協查管理辦法》中早已明確指出:發票案件應重點圍繞所對應的物流、票流、資金流三方面進行核查,從而還原真實的涉票業務全貌,完整地展現案情,也才能夠對案件作出正確的定性處理。

而在實際調查取證過程中,常會出現部分案件的證據資料沒有反映或沒有清楚反映出票流、物流、資金流三方面的來龍去脈,因此,無法判斷是由于檢查人員的查案思路不清晰,對案件的證據鏈觀念沒有通盤考慮,導致在取證中忽視了這一部分內容,致使證據資料中沒有反映;還是由于檢查人員無法查清或查無可查,造成關鍵證據缺失,導致案件違法事實全貌尚不清楚就倉促給出結論,以致證據和結論之間不能完全對應,相互支撐。

(二)證明力不強

涉票案件的取證過程中,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陳述的方式是了解案件概況的常用而有效的方法。但是采用這種方法,往往受被調查詢問人自我“保護”因素的影響,存在以下現象:一是由于涉案時間跨度大、經辦人員流動頻繁等因素,造成被詢問對象以及詢問內容的針對性不強,也沒有其他證據及時映證;二是常常會出現針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情節、線索,在筆錄制作過程中卻詢問不到位,回答也比較含糊,其他方面的證據又不能對疏漏處給予補強,使得言詞證據極有可能成為孤證;三是受稽查人員詢問內容的設計不全面、不周到、不突出重點,造成“詢不中的”的狀況,影響證據的效應。因此,僅憑言詞類證據定案的案件,證明力是相對較差的。

(三)證據采集出現反復

一方面,發票案件中也經常會出現不同當事人在對涉票業務的描述上不盡相同,或者是同一個當事人在不同的筆錄中對同一件事情的描述前后不一,有的當事人在*9時間沒有心理防備的前提下,會說出事情的來龍去脈,但如果檢查人員沒有把握好時機及時固定證據,則可能給當事人留有串供的機會,一旦對方翻供,將給定案工作也帶來極大的困難。

另一方面,由于面臨著種種取證難的困難,在涉票案件中取得的證據難以界定“銷貨方是否虛開”、“善意還是惡意收受”等情節的情況下,檢查人員面對執法責任的職業壓力,既不敢輕言否定,又擔心證據不充分帶來行政復議和訴訟,在左右不定的心理狀態下將所有證據不作取舍,形成對案件疑而不斷,疑而難斷,導致案件查處時間跨度較長。

三、發票證據問題的形成原因

(一)主觀原因

稽查人員對依法行政認識程度有高有低,個人業務素質有好有差。在實施涉票案件的檢查過程中,不能夠及時有效地按法定程序采集證據,甚至錯失采集證據的良機,導致案件不能準確定性。另外,有些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調查記錄、詢問筆錄過于簡單,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做或少做記錄,或者是在詢問和記錄時抓不住要點,重要的內容沒記下,所記錄的內容起不到真正的舉證作用,不能全面反映涉票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客觀原因

一是查獲以前證據難。檢查往往有很大的滯后性,對發票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也帶來一定的滯后性,往往是一有風吹草動,涉案人員便銷聲匿跡,逃之夭夭。例如稽查人員發現納稅人有重大涉稅犯罪嫌疑,但卻由于涉案時間跨度大、經辦人員不在等因素,難以取得針對性較強的*9手證據資料,給案件的查處帶來很大的難度。

二是核算不全取證難?!抖愂照鞴芊ā分灰幎{稅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但往往有的被查企業以有關賬薄丟失為借口不提供資料,致使稅務機關難以找到確鑿的證據造成無賬可查、無證可取的局面。

三是稽查部門與公安部門獲取證據的側重點不一樣。一方面,由于手段的威懾力不同,多數票案的查處由稅務稽查部門實施,缺少最有效的手段和力度,有可能無法在*9時間內對涉稅犯罪證據進行固定,造成稅務案件證據的證明力不能滿足和支持公安機關刑事案件偵查的需要,公安機關接到移送案件后需重新進行偵查取證。另一方面,稽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時注重的是涉稅事實方面,即需通過調查取證認定應稅收入的數額和涉稅行為的性質,而公安部門對發票案件證據認定要求的側重點不一樣,從而導致雙方證據出現不能完全共享的情況發生。

四、解決當前涉票證據問題的建議

稅務檢查中對問題追根溯源的目的是為了還事物的本來面目,從而解決問題。發票案件檢查為了確保證據的有效性的,不僅需要有規范的檢查工作規程的制約,更需要有健全的制度約束。

(一)制定發票案件的取證規則,區別不同情況規范取證要求

建議結合稅務稽查工作實際,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6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盡快制定發票案件的取證規則,明確取證的要求,完善現有的調查取證工作制度,針對不同的發票案件性質進一步明確調查取證的標準、方法和范圍,統一和完善調查取證工作的標準和尺度,使檢查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有所參照、有章可循。

(二)物流、票流、資金流依然是發票案件的核查重點

1.物流方面:要確定是否有真實的貨物交易,貨物產地或發貨地是否是案發地。查清原材料采購的具體途徑、送達方式、如何驗收入庫及領用出庫情況,將材料收發存的實物登記與財務賬面登記的數量金額相互對照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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