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培訓學校哪個好,沒必要選擇太貴的班級。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增值稅審查要點
在對增值稅納稅審查時,除要遵循增值稅計稅規定確定審查環節、要點,切實做好納稅審查工作外,更要有效地指導納稅人依法合理納稅,從而提高稅務代理的執業質量,降低執業風險。在對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審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在產品銷售、流通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中,繳納增值稅時,不時發生各種情況的誤漏,造成計納增值稅稅額不準確。為正確計納和審核增值稅納稅稅額,現將增值稅納稅審查時應注意的要點列出如下:
1.稅率方面
(1)增值稅稅率分別為17%、13%,檢查運用是否正確,有否擴大低稅率的適用范圍
(2)是否正確運用免征增值稅項目和增值稅零稅率
(3)增值稅稅率變動過的貨物,是否按稅率變動的規定執行日期正確計算納稅
(4)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是否從高適用稅率
2.銷項稅額方面
根據稅法規定:“當期應納增值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因此準確計算銷項稅額是計算好增值稅的重要環節,由于“銷項稅額=銷售款x增值稅稅率”,因此在增值稅稅率一定的情況下,計算銷項稅額的關鍵在于正確、合理地確定銷售額。在對增值稅稅額審查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情況:
(1)是否將征稅范圍的銷售項目納入計稅項目中
①等級品、副次品、廢品、廢料銷售,是否通過“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而漏計銷項稅額。
②企業以物易物或銷售給聯營企業、其他關聯企業或個人的貨物及應稅勞務,是否以明顯偏低的價格結算,換取其他經濟利益,沒準確在會計核算中反映,隱瞞計稅銷售額。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單位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不同縣(市)的其他機構銷售時,是否按兩個情形之一,即分支機構是否向購買方收取貨款或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來確定計算銷項稅額。
④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或銷售代銷貨物有否計算銷項稅額。
⑤以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修繕、裝飾建筑物)、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贈送他人非應稅項目(指繳納營業稅的項目),是否按“視同銷售”在貨物移送的當天計算銷項稅額。
⑥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按三個應稅固定資產條件來確定免征或計征規定計算銷項稅額。
⑦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不包括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用于本單位或本建筑工程的,是否在移送使用時計算銷項稅額。
⑧已逾期一年未退還或不需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是否及時清理,在相關會計科目核算和計算銷項稅額。
⑨屬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貨物同時送貨上門收取的運輸費等是否計算銷項稅額。
⑩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為主的工商企業,兼營應征營業稅的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規定一并繳納增值稅。
對一些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單位、學校、醫院、報社附設的工廠、商店發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有無少計、不計銷項稅額。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代理的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增值稅稅款。
(2)對計稅依據的確定是否正確
應稅銷售額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二是從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在價外費用中不包括以下三項:從收購方收取的銷項稅款;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三是消費稅稅金。
在審查中,如下方面應加以注意:
①納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返回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代墊款項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是否并入銷售額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
②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是否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或市場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是否出現只按實收銷售貨款核算銷售收入和計算銷售稅款或按收回舊貨的折價金額沖減銷售成本而減少銷售收入。
③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是否減除還本支出后,計算銷項稅額。
④以貨物償還債務的,是否按貨物銷售價計算銷項稅額。
⑤賒銷貨物,規定限期收回貨款的,對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⑥銷售自制產品沒有同類產品價格的,是否按稅法規定的產品組成價計算銷項稅額。
⑦銷售貨物為客戶代墊運輸、裝卸費等,在收取代墊費用時沒有原始運輸裝卸憑證,不符合代墊規定的代墊費用是否合并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⑧采取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貨物,其合同規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對方未按規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計算銷項稅額。
⑨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的貨物,在發出貨物的當天,是否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銷項稅額。
⑩已實現的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有無掛在往來賬戶反映,未計算銷項稅額。
隨貨物銷售的作價包裝物,是否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銷售貨物采取折扣方式的,銷售額和折扣額必須在同一發票上注明,才可按實際收入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如不在同一發票上注明的,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3.進項稅額方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計算準確與否,不僅取決于納稅人計稅銷售額的計算準確,而且還取決于納稅人的進項稅額的計算準確與否,因此,在對當期進項稅額審查中,應對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審查:一是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二是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三是進項稅額抵扣時限;四是扣減發生期進項稅額。在實際中,對以下方面應加以注意:
(1)申報抵扣的憑證是否符合規定方面
①進項稅額無抵扣聯,只取得發票聯;或者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符的專用發票作申報抵扣。
②以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如字跡不清、內容涂改、項目填寫不全、計算錯誤、票物金額不符、章不全、不按規定時限開具的專用發票進行進項稅額抵扣。
③一般納稅人收到小規模納稅人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誤按17%抵扣進項稅額。
④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另有規定外),將普通發票誤作進項稅額抵扣。
⑤取得稅務機關在一定期限允許扣除進項稅額的普通發票,如運輸費用、自來水、煤氣、電費的普通發票,農副產品、廢舊物資的收購發票等,是否按規定的允許扣除率進行扣除,或將不屬于運輸費用范圍的裝卸費、保險費等也進行扣除。
⑥購進貨物取得專用防偽稅控設備開具的專用發票,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認證和申報。
(2)申報抵扣的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方面
①購入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固定資產、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誤申報抵扣。
②因自然災害、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發生霉爛變質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包括在產品、產成品,其進項稅額誤申報抵扣。
③購買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材料及福利部門使用的煙、酒等不能抵扣的消費品的進項稅額,誤作抵扣。
④購買貨物專用發票支付運輸費用等金額與賬面實際付款金額是否一致;所支付款項的單位是否與開具抵扣憑證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
⑤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勞務(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法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其相關的進項稅額是否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⑥收到以返利、回扣等方式返還貨款的有否計算轉出進項稅額。
⑦發生退貨或索取折扣后,收到銷貨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有無及時相應扣減進項稅額。
⑧有無將購買或銷售免稅貨物所發生的運輸費用也申報計算進項稅額。
⑨對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或交易的,其申報抵扣的資料是否有相關合同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輸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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