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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促銷的稅務處理
在銷售旺季商家的各種促銷手段輪換登場,吊足了消費者的胃口,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采用實物折扣即“捆綁銷售”的方式,幾件商品組合在一起,價錢就比單件買便宜許多。比如“xxx買二送一”,“xxx促銷裝大讓利”,10元一支的牙膏,買兩支就能送一支小的;原本5元一塊的香皂,5塊放在一起只賣20元,商家的讓利行動看起來的確讓人心動。
捆綁銷售實際上是商家商品促銷的一種形式,與商家采取的其他銷售形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區別就在于捆綁銷售是一種附帶特定條件的折扣銷售商品的行為,其特定的條件就是客戶必須對捆綁的商品一起購買,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購買其中的一個或部分商品,則不享受對捆綁銷售所確定的優惠幅度;而所謂的折扣就是捆綁銷售的價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價格分別對外銷售的價格總和的部分。但需注意的是,企業具體確定折扣額的方法可能有多種,如可以按捆綁銷售的各商品分別對外銷售的價格總和進行折扣,或按其中一種或部分商品價格的一定比例進行折扣,或放棄其中一種或部分商品的售價。
會計政策方面,《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商業折扣的定義和會計處理為:“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也就是說賣方從商品的標價上直接扣減一定數額或比例,買賣雙方均以扣除商業折扣后的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或購入成本。不需另作賬務處理。
相關稅收政策
1.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貨物。
2.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假設某商場推出促銷措施,顧客購買一件2000元冰箱,贈送一件400元微波爐。冰箱和微波爐的成本分別是1200元和200元。
企業的通常處理方式:收顧客2000元現金,并向其開具2000元的發票。開具一件微波爐的出庫單,免費贈送微波爐給顧客。企業會計上確認銷售收入2000元。在這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及國稅函發[1997]472號的規定,要按照其對外售價400元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如果該企業改變一下處理方式,即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進行出售,結果會有很大的不同。企業可以考慮將贈送的微波爐的價格體現在商業折扣上,即企業在開具發票時,開具冰箱1件,金額2000元,開具微波爐1件,金額400元,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4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的規定,企業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額2000元申報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由此可見,從稅務處理的角度看,捆綁銷售實際上是企業為了促銷而采取的一種折扣銷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業實施的捆綁銷售行為能夠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銷售凈額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如果企業將折扣另開發票,則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能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取放棄其中一種或部分商品的售價,僅收取部分商品價款的方式進行捆綁銷售的營銷定價,而企業又在銷售發票中僅注明部分商品的售價款,不涉及其他商品的售價和折扣等內容,這實質上已成為“買一贈一”的促銷形式。此時,不管是對照稅法必須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規定,還是根據稅法對外贈送商品需視同銷售的規定,都不能將放棄收取的商品價款或對外贈送商品的價款從計稅銷售額中減除,而應按照稅法規定將沒有收取的商品價款或對外贈送商品的價款并入捆綁銷售的銷售額一并計繳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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