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培訓會計有哪些有哪些

發表于:2022-02-27 20:28:07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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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如何掌握“非現金”和“實報實銷”形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文件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請問,如何理解“非現金”和“實報實銷”形式?在實務操作時,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這里,非現金和實報實銷可以理解成為除為個人實際發放現金補助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如外籍個人在企業憑發票報銷上述各種費用,或者由企業為其提供上述情況的服務等。實務操作中需要注意程序上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9條規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第二條規定,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第四條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第五條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免證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免予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后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第十四條取消外籍個人住房、伙食等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審批的后續管理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批復》(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搬遷費、出差補貼、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補貼,由納稅人提供有關憑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給予免征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后,外籍個人取得上述補貼收入,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國稅發[1997]54號的規定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發[1997]54號的要求,就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申報的有關補貼收入逐項審核。對其中有關憑證及證明資料,不能證明其上述免稅補貼的合理性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在限定的時間內,重新提供證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的補貼收入,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

因而,在實踐中,企業應按照上述規定需要提供相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有關資料及憑證的具體內容按國稅發[1997]54號文件中相對應的種類進行準備。

企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不是憑相應發票進行報銷的形式而采取了直接發放現金補助的形式,則不屬于減免項目,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企業需要注意,對于這些報銷項目應符合實際發生原則,費用額度要合理,否則按照國稅發[2004]80號文件相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給予納稅調整,對其進行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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