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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營業稅自查
(一)金融保險業的具體征收規定
1、一般貸款業務概念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中所稱的一般貸款業務,是指經營轉貸外匯業務以外的其它所有貸款業務。
2、非金融單位資金借貸行為征稅問題
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農村合作基金會征稅問題
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屬于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占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4、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征稅問題
(1)對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以外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含財務公司)自其設立之日起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沒有征稅或征稅不足的,應在1995年底以前補征入庫。
(2)對外資金融機構從被批準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之日起,其取得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收入,與內資金融企業一樣,執行國家統一的營業稅的有關規定。
上述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5、金融機構往來業務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6、人民銀行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1)對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是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2)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郵政部門發放貸款,不論用途如何,均屬于一般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一律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7、貨物期貨征稅問題
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8、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征稅問題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這里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
9、投資收益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以資金進行的投資,若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但對以資金投資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的,應視為貸款業務,對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視同貸款利息,按金融業征稅。
10、電力建設資金有償使用利息收入征收稅問題
從1996年1月1日起,對電力部門將收取的電力建設資金貸給使用單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11、手續費等代理收入征稅問題
(1)對金融機構從事代理業務,如代理發行國債、企業債券以及代企業事業單位扣繳各種款項等,其所取得的手續費及手續費性質的其它代理業務收入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對農業銀行代農業發展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無論財務上如何核算,應按全額征收營業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和支出。
(3)對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代發行國家各種債券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12、金融機構收取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征稅問題
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于應征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13、貼現、押匯業務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金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于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
14、出納長款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15、結算罰款、罰息、加息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16、利差補貼、稅收返還收入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發放政策性貸款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利差補貼、稅收返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17、金融機構存入準備金利息收入征稅問題
對金融機構按規定存入中央銀行或上級銀行的準備金,根據新稅制存款性質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18、保險公司保費存款利息收入征稅問題
保險公司按規定將保險費存入各專業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據新稅制存款性質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19、買進有價證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征稅問題
對買進有價證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營業稅。
20、郵政部門的郵政匯兌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征稅問題
對郵政部門將郵政匯總資金存入人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21、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利息收入征稅問題
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從我國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動產的租金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處理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2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征稅問題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出口信用保險,具體業務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對出口貨物的收匯風險提供的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是以出口貨物為龍頭,帶動我國勞務、技術等出口的信用保險。
23、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征稅問題
中國進出口銀行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24、境內保險勞務范圍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1)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
(2)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25、儲金運用收入征稅問題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應按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金融保險業自查應注意的方面
1、納稅人轉貸業務按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其轉貸業務,是否屬于金融企業轉貸外匯業務;納稅人發生的其他轉貸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利息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
2、金融機構受政府部門或省級單位委托辦理貸款業務,例如住房公積金、三電辦基金等政府基金,是否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營業稅的法定義務。
3、金融機構發生的未到催收貸款年限的逾期貸款的應收未收利息,是否按應收利息全額繳納營業稅。
4、納稅人收取的國庫券手續費收入,是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5、納稅人從事典當業,以實物為抵押放貸所收取的利息和其他名目的收入,是否按規定全額繳納營業稅。
6、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以及代收郵電費是否按規定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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