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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規”銷售推遲入賬、逃避繳納稅款案
案情介紹
2012年,江蘇省寶應縣國稅局稽查局成功查處了一起利用所謂“行規”銷售推遲入賬、逃避繳納稅款的案件。
揚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寶應縣城西工業園區,是一家主營混凝土及水泥制品加工銷售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檢查人員在對該公司進行專項檢查時發現,其利用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揚州市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建安企業混凝土,其“預收賬款”上年余額高達460多萬元,數字較大且在當年尚未申報。經了解,這種建安公司先交一定的定金,混凝土生產企業按需求運送現拌制的混凝土到建筑工地,待建筑工程結束后,留一定比例的質保金,再開票申報納稅。這是混凝土生產企業普遍采用的銷售方法,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所謂的“行規”。
稽查經過
檢查人員翻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最終認定,其所謂的“行規”是典型的一種銷售推遲入賬、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采取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是指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因其工程量大、技術含量高,需要一定的生產周期,最終還需安裝調試,且銷售對象專一等特點,在稅法上對采取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的行為有較為嚴格的規定。而該案中的混凝土生產即拌、即運、即用,無需安裝調試,雖然使用企業在使用前多繳納一定的定金,但綜合分析其實質仍然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貨交易方式。該公司“預收賬款”余額中,其貨物已發出,而企業應申報未申報應納稅款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當以逃稅論處。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情況后大呼冤枉,認為所有的混凝土生產企業都是這樣操作的,況且他們公司對“預收賬款”余額中的絕大部分在第二年實際銷售完成后,也已申報應納的增值稅,為什么要單單處罰他們一家企業?檢查人員進行深入細致的稅法宣傳,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在大量的事實面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終于明白了其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的道理,心悅誠服地接受了處理。
處理結果
國稅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對企業作出補繳企業所得稅11.89萬元,并處罰款5.9萬元,加收滯納金3.7萬元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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