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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訴訟費的財稅處理
剛剛過去的全球金融危機使金融企業認識到,信貸危機是金融企業風險管理的核心,其衍生的訴訟案件也不勝枚數,而由此產生的大額訴訟費的財稅處理,則是本文探討的重點。
一、金融企業訴訟費類型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經濟、海事、行政訴訟時,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訴訟費用由案件受理費與其他費用構成。一般先由原告預交,最后根據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是調解書規定,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原告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金融企業根據其行業特點,訴訟費一般分為以下2種:
1、應承擔的訴訟費
這種訴訟費是金融企業預交給法院,經過法院的判決、裁定或是調解后,金融企業被判定為敗訴或是勝訴,由金融企業承擔的訴訟費用。
2、代墊訴訟費
鑒于金融企業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國家稅務總局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金融企業一般貸款金額較大,因風險評估不足等原因產生了大量的呆賬,為了將損失降到最低,獲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收權益,其不得不曲線救國,進行民事訴訟,以取得呆賬稅前扣除的法律依據,但被告(借款人)有的已資不抵債,有的人去樓空,金融企業為了及時處理貸款呆、壞賬,只能先墊付訴訟費。
二、訴訟費的會計處理
目前,企業執行的會計規范體系主要包括:《企業會計準則》(2006年);《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镀髽I會計準則》中關于金融工具的4項具體會計準則主要適用于金融企業,現暫沒有專門針對金融企業的會計準則。
銀監會監管范圍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步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包括:政策性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商業銀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外資銀行等從2008年起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從2009年起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具備條件的可以提前執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待轉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結合訴訟費的種類,基本會計處理如下: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列支于“管理費用--訴訟費”;代墊訴訟費暫掛賬于“其他應收款--代墊訴訟費”科目下,待結案時,無論代墊費用能否收回,都將其賬面余額結轉到“管理費用--訴訟費”。實務中,一般將企業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作為損失,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這一點符合《企業會計準則》關于“營業外支出”的定義:屬于企業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失。
三、訴訟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只要具備了法院開具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票據》,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對于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
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前七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代墊訴訟費是企業追討貸款時產生的費用,目前國稅總局沒有明文規定扣除條件,在這里可將其視同與貸款本金相關債權,參照“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如果金融企業追討的貸款類債權屬于以上十二種情形規定的可扣除貸款損失之一的,其代墊的訴訟費可以一并經專項申報后在稅前扣除。根據財稅[2009]57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對于損失的界定,無論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都要以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為必要條件,金融企業訴訟費應按照及時性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以降低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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