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會計培訓哪里好

發表于:2022-02-27 15:56:57 分類:會計實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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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集錦(四)

商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地稅機關依法做好對出租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各級政府的出租房屋管理部門應根據地稅機關的要求,定期向地稅機關提供個人出租房屋的相關信息。

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將每月的房屋出租中介服務信息,隨同納稅申報資料上報主管地稅機關。

第二十一條 個人出租房屋有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地稅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24號

成文日期:2008-03-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精神,促進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建設和住房租賃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稅收政策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二)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五)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六)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七)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贈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政策執行。個人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捐贈額未超過其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貨幣補貼標準等須符合國發[2007]24號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9部委令第162號)、《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的規定;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稅收政策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上述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稅款在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與住房租賃相關的新的優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其他政策仍按現行規定繼續執行。

各地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管理,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特此通知。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新)

財稅[2008]174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ㄗ灾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 號)關于進一步鼓勵普通商品住房消費的精神,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現將個人住房轉讓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個人將購買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征稅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2009年1 月1 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營業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75號)廢止。

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文日期: 2008-12-20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08]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決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

(一)爭取用3年時間基本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及棚戶區改造問題。一是通過加大廉租住房建設力度和實施城市棚戶區(危舊房、筒子樓)改造等方式,解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二是加快實施國有林區、墾區、中西部地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的棚戶區和采煤沉陷區民房搬遷維修改造工程,解決棚戶區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三是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各地從實際情況出發,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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