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會計培訓哪個好,正保從事會計培訓很多年了。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發票有關問題問答(二)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3)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4)拆本使用發票的;
(5)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6)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8)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9)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22、問: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應如何處罰?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3、問:虛開或非法^*發票應該如何處罰?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4、問: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應該如何處罰?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問: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應該如何處罰?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26、問:稅務機關何種情況下可以向社會公告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27、問: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應如何處罰?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28、問: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如何救濟?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9、問:怎樣識別廈門國稅局監制的普通發票?
答:新版普通發票肉眼識別方法四種:
(1)發票聯采用復合防偽彩纖原紙,自然光下目視紙張正反面均可看到紅色和藍色彩色纖維,紫外光照射下目視可見清晰明亮的藍色熒光纖維;
(2)發票聯上的監制章使用防偽熒光油墨,在紫外光照射下呈桔黃色的熒光反應;
(3)發票聯左上角用紅色溫變油墨印上稅徽標志,該標志接觸到50度以上的溫度由紅色變無色;
(4)發票聯背面“廈門國稅”4個字用檸檬綠溫變油墨印刷,該字體接觸到50度以上的溫度由檸檬綠變黃色。
30、問:通過什么途徑可以鑒別廈門國稅監制的普通發票真偽?
答:查詢普通發票的途徑:
(1)可以登陸廈門國稅局網站,訪問“納稅服務---發票真偽查詢”欄目,根據網站的提示輸入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就可以迅速查詢出手中普通發票的開具單位名稱以及購買日期。
2、攜帶需要辨別真偽的普通發票前往當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由工作人員予以鑒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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