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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知識:填寫借條的五大事項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那么,填寫借條的時候,該注意哪些事項呢?借條是否能用欠條代替?它們的區別又是什么呢?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對于很多初學會計的人來說,借條與欠條是一樣的,借條應該可以用欠條代替。其實這是不對的,它們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廣義上欠條包括借條,借條是單純的借款,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條可以是買賣、賠償、不當得利等原因而產生,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兩者訴訟時效的計算也不一樣。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
二、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對于很多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關系不錯,所以在利息只在口頭約定,沒有寫入借條中。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要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但是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要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要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后,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g)”,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所以,在填寫借條的時候,盡量把借款的信息寫全,要考慮周全。千萬不要因為與出借人或借款人關系要好,就省略了一些重要細節。如果哪天因借款信息書寫不詳吃了虧,你將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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