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證培訓機構哪個好,備戰會計有基礎有時間的話也可以嘗試自學。下面為大家分享一些會計實操知識。
淺談審計取證工作存在的幾個誤區
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而審計取證是整個審計項目最核心的部分,近年來,筆者在審計項目實施和審計審理工作中,發現目前審計人員在取證過程中,存在幾個誤區,致使審計取證工作效率底、取得證據不嚴謹,增加了審計風險。
一是認為“模糊處理”效果好。眾所周知,取證是審計過程最核心的部分之一,有時為了不“打草驚蛇”,又想盡快讓被審計單位簽字,于是就想方設法,有時會采取“模糊處理”,比如不直接寫上審計的結論性表述,只流水行云似的描述數字,不直接寫上問題的金額,而將過程盡量描述復雜避開被審計單位的直面知情和意見,等等,有時確實會起到一定的效果,取得證據的過程看似順利,但為征求意見階段埋下隱患,未及時將相關問題溝通徹底,到了征求意見時很多問題待解釋,無形中增加了工作量、破壞了審計形象、降低了審計效率。
二是被審計單位簽字“萬事大吉”。筆者曾經遇到過一個項目,由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早已離任,對其進行的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可謂一波三折。審計實施階段找其本人很難找,取證階段所有證據需要被審計單位蓋章、現任單位負責人簽字,由于現任單位負責人抱有一絲“事不關已”的態度,取證顯得很順利,但取證并未經離任干部本人閱看。當征求意見稿經其他工作人員轉送致其本人時,離任干部本人完全否定了前期審計取證的內容。這里面除了被審計單位現任領導的不在意、事不關己的因素外,審計人員“簽字即萬事大吉”的態度也是導致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簽字不是取證的目的,取證的目的在于獲取支持審計結論的證據,并且讓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都了解、認可,通過簽字的形式予以核實、認同,以達到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清楚”的共識。
三是認為取證單是取證的“定海神針”。很多審計人員仍然停留在過去傳統的取證理念中,認為由審計人員撰寫的審計取證單可以代替一切審計取證。201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作了詳細的解釋,“盡量取得原始證據”恰恰是對審計證明力的*4要求。但實際審計時很多審計人員將取證單作為“定海神針”,由被審計單位簽字認可就認為取得了最重要的審計證據,但恰恰忘了“證據可靠性五原則”中的“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內部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兩條原則。此外還有的審計人員認為審計證據越多越好,從不考慮相關性的原則,導致檔案里存留大量與問題無關的證據。
審計證據重在體現充分性和適當性,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要求,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審計取證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也是決定審計質量的關鍵環節,需要審計人員按照《準則》要求,對照每一個項目,走出誤區、遵從原則、提高效率、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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