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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現金收款業務錯弊的查證與調整
在現金收入的會計操作中,容易出現的會計錯弊及其查證與調整方法如下所述:
(1)對應通過銀行轉帳結算的業務而收以現金。根據規定,對于超過1000元的支出業務,應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進行結算。在實際中存在著對于超過此限額甚至超出幾倍、數十倍的支出業務收以現金(當然,主要問題在于付款方)。對此,可先審閱“現金日記帳”收方記錄金額,將超過上述限額,尤其是大幅度超過限額的收款業務與據以登帳的會計憑證進行核對,根據收款業務的具體內容判斷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對于查證的此問題,一般不需要作帳務調整。如果金額巨大,性質嚴重,應以此為線索,追索查證付款方在此問題上的責任及其造成的具體過程。
(2)出納員收到現金后未給付款方開具收據,從而將現金貪污或置入單位的“小金庫”。出納員收到現金后必須給付款人出具收據,否則,就容易造成上述問題。對此,可通過調查詢問業務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來發現問題的線索,然后,結合該線索所涉及到的經濟活動及其會計反映進行追蹤查證。如查證人員調查了解到某單位出納員在收到本單位某業務員交回剩余的借支差旅費款后,未出具收據,這時,查證人就應以此為線索,審閱該業務員借支差旅費和報銷差旅費的會計處理過程。著重檢查、核對報銷差旅費的原始憑證的費用總額與記帳憑證中的費用金額(經營費用或管理費用)是否相符,是否將收回的剩余款擠入費用,從而將其貪污?;蛘邔忛啞捌渌麘湛睢笨値は略摌I務員明細帳或明細記錄的內容,有無掛帳的情況。如有,再通過調查出納員與該業務員,查證是否剩余借支款未入帳,而將其貪污,從而造成“其他應收款”掛帳的問題。
上述問題查證后,應根據其具體形態作出調整。如對于多列費用貪污的問題,可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回貪污人的贓款)帳戶,貸記“有關費用”帳戶。對于“其他應收款”總帳下該業務員明細帳仍在掛帳的問題,應調整其明細帳記錄,即借記“其他應收款”(貪污人)帳戶,貸記“其他應收款”(其業務員)帳戶。
(3)出納員以假復寫的形式貪污收到的部分現金。在實際中,有的出納員以在復寫紙下放置廢紙的假復寫手法,使現金收據存根和收據方作記帳用的記帳聯上的金額小于實際收到現金金額以及付款方作記帳用的記帳聯上的金額,由此,貪污了差額款。對此,應將會計部門的現金收據存根或記帳聯與交款人手中的收據或收據單位作原始憑證入帳的收據進行核對,從而發現并查證問題。如果交款人未保留此收據,可以將收據存根或記帳聯與有關的會計資料進行核對來發現和查證問題。如與交款員推銷產品的產品出庫單位進行核對等。
問題查證后,應將贓款與罰款,一并記入“其他應收款”帳戶,即借記“其他應收款”(貪污人)帳戶,貸記“營業外收入”帳戶及有關帳戶。
(4)出納員銷毀現金收據或交款單進行貪污。對此,查證人員在審閱會計資料和分析有關問題時,有時可發現被查單位收款次數和額度有異常反映。在核對檢查現金收據存根或交款單的編號時可發現不連續。以此為線索,可調查詢問出納員、交款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查證問題。
問題查證后,也應對貪污款及罰款作出收款的帳務記錄,于收到該款時再作相應轉帳。
(5)出納員收現金后,未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并登記入帳,從而挪用公款。按照規定,對于現金收款業務(當然也包括現金付款業務),應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并于當日登記現金日記帳。如果未及時制證或雖制證但未及時登帳,那么,就給出納員提供了挪用公款的機會。對此,可以將現金日記帳中收入方記錄日期與收款憑證上的制證日期進行核對,將收款憑證上的制證日期與所附的原始憑證(收據)上的制證日期進行核對來查證問題。另外,對于出納員保存的尚未入帳的收款憑證也應檢查其制證日期與檢查日是否相距太遠,有無到檢查日仍未編制收款憑證或尚未登記入帳的問題。
對于過去的未及時編制收款憑證或未按時登記現金日記帳的問題,如果沒有造成其他損失,可以不作調整;對于到檢查日仍存在的此類問題,應令被查單位或出納員及會計人員即刻作出調整,未編制收款憑證的即刻編制收款憑證并登記“現金日記帳”,對已編制而尚未及時入帳的收款憑證應即刻登記入帳。對于有關人員挪用公款的問題應作出恰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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