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培訓要多少錢,會計機構費用大概在800-2000之間。下面一起來看看會計知識。
物流行業稅收優惠
(一)試點物流運輸企業
200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05]208號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7家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稅收政策作了調整。 后期陸續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加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的通知(國稅函[2006]5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二批)的通知(國稅函[2007]1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三批)的通知(國稅函[2007]10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四批)的通知(國稅函[2008]90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五批)的通知(國稅函[2009]663號)等文件,試點物流企業由37家,增加到450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發改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增加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的通知》(國稅函[2006]575號),決定將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和中鐵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屬企業納入試點物流企業名單,有關稅收問題按照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執行。 根據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有關規定,試點物流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2.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未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企業外購固定資產除外)和銷售應稅貨物所取得的由試點企業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新辦企業物流企業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1號)規定,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9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倉儲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9,新辦企業物流企業享受稅收優惠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作為納稅人,你首先應當注意把握新辦企業的條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第001號)規定,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企業才能被認定為新辦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其次,應注意本企業的行業特點。根據《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第129號)規定,對于位于西部地區包括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新辦交通運輸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但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二是交通企業是指投資新辦從事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的企業;三是申報享受減免稅應當注意申報程序。
第三,新辦物流企業的所得稅減免有了操作性措施?!秶叶悇湛偩株P于貨物運輸業新辦企業所得稅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第249號)規定: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企業所得稅,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代開貨物運輸發票并統一代征稅款的貨物運輸業代開票納稅人,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退的企業所得稅,退稅事項由主管國家稅務局辦理,可直接抵繳該納稅人次年應納企業所得稅,也可在匯算清繳后辦理退稅,退稅額不超過納稅年度主管國家稅務局對其已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超出部分,由代開貨物運輸發票的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事項。上述納稅人的退稅事項在每年匯算清繳時予以結算辦理。在具體操作過程應當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國稅函[2006]第249號文件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有關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因代開貨物運輸發票而繳納的稅款,主管稅務機關不予退稅。因此必須強化下屬子公司的財務核算,保證有關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否則即使是新辦的物流企業,也不能享受新辦企業免稅優惠。
第四,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以實行統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為了促進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增強物流企業競爭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第270號)就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給予了明確,物流企業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設立的跨區域機構(包括場所、網點),凡在總部統一領導下統一經營、統一核算,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并與總部微機聯網、實行統一規范管理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總部統一繳納,跨區域機構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跨區域機構,不得納入統一納稅范圍,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所說的物流企業,是指具備或租用必要的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至少具有從事運輸(或運輸代理)和倉儲兩種以上經營范圍,能夠提供運輸、代理、倉儲、裝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體化服務,并具有與自身業務相適應的信息管理系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物流企業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操作方法是由總部(總機構)向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通知相關主管稅務機關執行。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申請應在申請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總部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局提出統一納稅的申請報告,并附送總部和跨區域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章程、企業財務核算制度、總部與其跨區域機構的資產關系證明、總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跨區域機構名單及所在地等資料。請應在申請統一納稅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總部所在地省級主管稅務局提出統一納稅的申請報告,并附送總部和跨區域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企業章程、企業財務核算制度、總部與其跨區域機構的資產關系證明、總部上年度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跨區域機構名單及所在地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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