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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委托代銷業務的會計處理
委托代銷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代銷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終端客戶銷售商品。
依據新《收入》準則規定,在這種業務模式下:
對于委托方企業來說:應當評估其向受托方轉讓商品時受托方是否已獲得對該商品的控制權,如果沒有,委托方不應在此時確認收入,通常應當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對于受托方企業來說: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向客戶轉讓商品前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受托方為代理人,應當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約定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表明一項業務安排是委托代銷安排的跡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終客戶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擁有對商品的控制權;
二是委托方能夠要求受托方將委托代銷的商品退回或者將其銷售給其他經銷商;
三是盡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但是其并沒有承擔對這些商品無條件付款的義務。
委托代銷業務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委托代銷業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原則上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3]38號)的規定執行: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但實務中的情況相對復雜些.有的代銷業務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就已經收款了,有的代銷業務因各種原因沒有及清算,造成委托代銷清單的獲取時間拖得過長.故2005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這些問題,特別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中對納稅義務的時間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依據這個規定,主管國稅局要求貴公司就代理商拖欠達一年及以上的未結算代銷貨物計繳增值稅的決定是正確的。
委托代銷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確認。
委托代銷業務確認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并不代表也確認了所得稅納稅義務,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 75號)執行。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相比增值稅的規定,確認所得稅納稅義務因考慮與會計制度相銜接,所以規定的條件較多,在委托代銷業務中強調了代銷清單的作用。
作委托代銷業務的會計處理給大家介紹完了,我們現在知道了企業采用委托代銷方式銷售商品,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實現.今天的學習內容給大家介紹到這里,希望大家還能來參加明天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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