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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籌建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要不要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而根據固定資產的計量規則,固定資產成本是指企業構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支出.也就是說:固定資產從可以使用的第二月開始計提折舊,而不管其是否在籌建期間。
所以,籌建期間只要確認為固定資產的,都要折舊。
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怎樣進行財稅處理
對于開辦費用的財務與稅收處理,其核算內容基本一致,但核算方式略有不同。
一、會計核算規定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這些費用發生時記入管理費用,即: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等科目。
二、稅收政策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關于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公司籌建期間發生的上述開辦費可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從發生支出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采用當年一次性扣除的,直接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即可;而采用分期攤銷處理的,發生的開辦費應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等科目.分期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公司財務與稅務處理均采用的是當年一次性扣除辦法,不會存在稅會差異問題,反之,就會出現納稅調整現象。
公司在籌建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要不要計提折舊?由此可見只要認定是固定資產,在當月購買之后從下個月開始,財務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都需要將其計提折舊,不要一次性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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