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考試網絡課堂,建議先選擇幾家權威的機構,然后從多方比對。
注冊二級建造師施工管理:工程量確認
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確認:
1)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2)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的,可按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工程量。
3.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糾紛:1)
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2)此時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應予以支持。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建設單位與金融機構之間簽訂抵押合同(擔保)。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簽訂發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兩個條件都存在的條件下,銀行和施工單位都可以將建成的工程項目拍賣或折價受償。
4.優先受償權問題: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的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后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當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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