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二建考前培訓

發表于:2022-03-10 14:27:07 分類:二級建造師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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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施工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的內容考點

2Z21 施工承包合同的內容

一、詞語定義與解釋

二、發包人的責任與義務

1. 發包人的責任

共6點(具體請參看教材)P232

2. 發包人義務

共8點

2.1 遵守法律

2.2 發出開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場地

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 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況屬發包人違約: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的;

(2)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監理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4)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其他義務的。

三、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1)遵守法律

(2)依法納稅

(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4)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8)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10)其他義務

2.承包人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2.1 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

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2 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

2.3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四、進度控制的主要條款內容

(具體參見教材p235-236)

1.進度計劃

2.開工日期與工期

3.工期調整

4.暫停施工

五、質量控制的主要條款內容

(具體參見教材p237)

1.質量管理

2.承包人的質量檢查

3.監理人的質量檢查

4.隱蔽部位的檢查

5.清除不合格工程

6.試驗和檢驗

六、費用控制的主要條款內容

1.預付款(具體參見教材p238-239)

2.工程進度付款

2.1 付款周期

2.2 進度付款申請單

2.3 進度付款證書和支付時間

(1)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14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經發包人審查同意后,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進度付款證書。

(2)發包人應在監理人收到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28 天內,將進度應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3)監理人出具進度付款證書,不應視為監理人己同意、批準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該部分工作。

2.4 工程進度付款的修正

經雙方復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進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3.質量保證金

監理人應從第一個付款周期開始,在發包人的進度付款中,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扣留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計算額度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應在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后將剩余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沒有完成缺陷責任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責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額相應的質量保證金余額,并有權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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