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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的撤銷(重點)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例題】下列贈與合同中,不得主張任意撤銷的有( )。(原制度)
A、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給受贈人的贈與合同
B、與地震災區某受損學校訂立的贈與合同
C、經過律師見證的贈與合同
D、附義務的贈與合同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贈與合同的撤銷。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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