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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預習知識點:第三章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提供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根據《物權法》第101條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一、優先購買權的適用范圍
1、內部轉讓;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無償轉讓;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同等條件
《物權法》第101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三、行使期間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四、數人主張優先購買的處理
兩個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且協商不成時,請求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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