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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五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考點三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申報
1. 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提交規定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然后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2. 納稅人因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而難以在每次轉讓后申報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以按月或按季定期進行納稅申報,具體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3. 納稅人采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的,對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納稅清算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三)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2)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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