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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資源稅的基本內容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資源稅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資源稅的基本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六章匯總
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考點一 資源稅的基本內容
(一)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開采稅法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納稅環節
1. 一般規定
資源稅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應稅產品的銷售或者自用環節計算繳納。
【提示】資源稅在生產、開采銷售(包括開采出口)或者自用環節計算繳納,在進口、批發、零售等環節不繳納。
2. 特殊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提示】這里的“其他方面”主要指: ①自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②以應稅產品投資、分配、贈送、抵債、以物易物等。
1. 煤炭
(1)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將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應當計算繳納資源稅。
【提示】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全部視為以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
2. 征稅對象為原礦的
(1)以原礦為征稅對象的,開采企業將原礦銷售或自用時應當依法計算繳納資源稅。
(2)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產品的,在原礦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在精礦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總結】征稅對象為原礦的,開采企業不論直接銷售原礦,還是將其加工成精礦以后銷售,均在原礦或精礦銷售時繳納資源稅,但是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不同。
3. 征稅對象為精礦的(以金礦為例)
(1)納稅人以自采原礦加工金錠的,在金錠銷售或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或者自采原礦加工的金精礦、粗金,在原礦或金精礦、粗金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在移送使用時不繳納資源稅。
【總結】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但不論開采企業銷售金原礦,還是將金原礦加工成金錠、粗金、金精礦以后銷售,均在原礦、金錠、粗金、金精礦銷售時繳納資源稅,只是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不同。
例題:多選題
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金礦資源稅納稅環節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納稅人自采金原礦銷售的,在金原礦銷售時繳納資源稅
B.納稅人以自產金原礦加工金錠銷售的,在金錠銷售時繳納資源稅
C.納稅人以自產金原礦加工金錠自用(用于連續生產資源稅應稅產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在金錠自用時繳納資源稅
D.納稅人自采金原礦加工金精礦銷售的,在原礦移送時繳納資源稅
【答案】ABC
【解析】選項D:納稅人自采金原礦加工金精礦銷售的,在“金精礦銷售時” 繳納資源稅,而不是在原礦移送時繳納資源稅,故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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