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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勞動合同的訂立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八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勞動合同的訂立。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八章匯總
第八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一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1.合法
2. 公平
3. 平等自愿
4. 協商一致
5. 誠實信用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
(1)勞動者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①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③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提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用人單位有用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義務
(1)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① 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② 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u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u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提示】用人單位以擔?;蚱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三)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提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1. 書面形式
2. 口頭形式
(五)勞動合同的效力
1. 勞動合同的生效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2. 無效勞動合同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3. 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1)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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