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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支付結算概述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這一章節的內容是經濟法基礎的考試重點,考生學習該章內容難度較大。為方便考生理解考點,整理了本章考點精講。以下是第一節內容。更多經濟法考點請看>>>預習考點第三章匯總
第三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考點一:支付結算的工具
(一)“三票一卡”
“三票”——匯票、本票、支票
“一卡”——銀行卡
(二)結算方式
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三)其他支付工具和方式
預付卡、國內信用證、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
【例題·多選題】根據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有( )。()
A.本票
B.匯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
【解析】我國目前使用的人民幣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結算方式,其中 ,“三票一卡”是指匯票、本票、支票和銀行卡;結算方式則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選項D:股票不屬于支付結算的工具。
考點二:支付結算的原則
考點三: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票據和結算憑證的使用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結算憑證。
2. 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偽造、變造、更改
(1)偽造,是指無權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虛構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如,偽造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簽章。
(2)變造,是指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改變的行為。如,通過剪接、挖補、涂改改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
(3)更改
①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②對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提示】單位、銀行在票據上的簽章以及單位在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個人本人的簽名或蓋章。
3.票據和結算憑證的規范填寫
(1)收款人名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2)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二者不一致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3)出票日期
① 票據的出票日期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② 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當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當在其前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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