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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法基礎》考點:商業匯票
我們一起來學習《經濟法基礎》考點:商業匯票。本考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三節票據的內容。
1.適用范圍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結算,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提示】單張出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原則上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單張出票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商業匯票應全部通過電子商業匯票辦理。
2.付款期限
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承兌匯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到到期日不超過1年。
3.承兌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承兌僅針對商業匯票。
②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提示】保證不得附條件,附條件的保證,條件無效。
4.付款
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手續費為市場調節價。
5.貼現
(1)按交易方式,貼現分為買斷式貼現、回購式貼現。
(2)貼現利息的計算
貼現利息=票面金額×貼現率×貼現期/360
貼現期: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6.票據交易與到期處理
(1)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
(2)票據到期后償付順序如下:
①票據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和保證增信即交易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該票據在交易后又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②票據經承兌人付款確認且未保證增信即交易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③票據保證增信后即交易且未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④票據保證增信后且經承兌人付款確認的,應當由承兌人付款;若承兌人未付款,應當由保證增信行先行償付;保證增信行未償付的,應當由貼現人先行償付。
【記憶小貼士】償付順序:承兌人-保證增信行-貼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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