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初級職稱培訓

發表于:2021-11-11 11:36:17 分類:初級會計職稱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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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第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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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判決和第一審裁定有什么區別?】

答:區別有:

1.判決是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案件結論和決定,而裁定主要是解決程序問題如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裁定,是適用裁定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陬^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訴,A法院一看,說“你這個案子應當向B法院起訴”,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對“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是“裁定”。又如:甲把乙打傷,乙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甲賠償乙各項費用元。這就是對“實體問題”作出的決定,而且一個案件只能是在最后有這么一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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