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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會《經濟法》考點:集體合同和勞務派遣
給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基礎》的第八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高頻考點之集體合同和勞務派遣。希望大家認真備考,更多經濟法考點請查看>>>預習考點第八章匯總
第八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節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五 集體合同和勞務派遣
(一)集體合同
1. 概念
集體合同,是指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簽訂的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
2. 種類
(1)按合同內容可以分為:綜合性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
(2)按區域和行業可以分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
3. 訂立
(1)集體協商制度
①集體合同內容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各自派出集體協商代表通過集體協商(會議)的方式協商確定;
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2)(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①(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②討論時,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方獲通過;
③(專項)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4. 生效
(1)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 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
(1)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6.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1)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2)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二)勞務派遣
2. 適用范圍
(1)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
【提示】勞務派遣用工,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2)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提示】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人數+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的人數”。
(3)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4)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5)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 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4)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 用工單位的義務
(1)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 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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