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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證券發行的承銷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證券發行的承銷
1.證券承銷的概念
證券承銷,是指證券經營機構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2.證券承銷的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1)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2)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3.證券承銷的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者包銷協議,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3)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
(6)違約責任;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糾正措施。
4.承銷團承銷證券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5.證券承銷的期限
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證券公司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并留存所包銷的證券。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公開發行股票,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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