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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2021-12-21 10:30:38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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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系人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和保險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1.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①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②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③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亦受此限制)

2.受益人

(1)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胎兒作為受益人應以活著出生為限。

(3)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4)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5)保險金的繼承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①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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