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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濟法》:合伙事務
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3)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務都可以委托給部分合伙人決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而非代理)合伙企業;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5.異議權
(1)普通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2)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決議辦法作出決定。
(3)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三)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1.報告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2.從事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伙人不得(絕對不得,沒有例外)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與本企業交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過程中,不得為了自己的私利,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與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合伙企業的利益。
(四)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2.沒有法定要求的情況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五)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六)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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