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中級職稱考試培訓

發表于:2021-12-21 09:44:47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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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匯票

匯票

(1)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背書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被背書人名稱的記載。如果背書人不作成記名背書,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書的記載。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背書不得記載的內容有兩項:一是附有條件的背書;二是部分背書。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國家機關、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①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追索權發生的實質條件:

①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②匯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③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匯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1)絕對應記載事項。

①表明匯票的字樣。

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③確定的金額。匯票上記載有實際結算金額的,以實際結算金額為匯票金額。

④付款人名稱。

⑤收款人名稱。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簽章。

(2)相對應記載事項。

①付款日期。

②付款地。

③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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