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縣中級會計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1-12-20 12:05:40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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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組成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解釋】

(1)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設副董事長;

(2)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必須設副董事長,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3)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企業章程規定。

【監事會主席】

(1)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2)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國資委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3)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

(4)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3人)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解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3年);監事任期為法定制,就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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