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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支票的記載事項
支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應記載事項。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字樣,這是支票文句的記載事項;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支票有關支付文句的記載事項,我國現行使用的支票記載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項請從我賬戶內支付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票據法》規定了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一是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二是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未補記前,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相對應記載事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二是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3)簽發現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現金的普通支票,必須符合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
4.支票屬見票即付的票據,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5.持票人在請求付款時,必須為付款提示。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并不喪失對出票人的追索權,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支付票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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