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中級職稱培訓

發表于:2021-12-20 11:43:23 分類:中級會計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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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新教材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1)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結論:無法行使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后,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時間及效力

①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客觀情況,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等。

②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開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但如果該法定事由到最后6個月開始時仍然繼續存在,則應自最后6個月開始時中止訴訟時效,直到該障礙消除。

③《民法總則》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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